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纳雍县民办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近日,纳雍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纳雍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与管理、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县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按照《纳雍县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的评估许可按照《纳雍县申办民办幼儿园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小学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初中(九年一贯制)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评估评分表(试行)》执行。
《办法》明确,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办法》要求,纳雍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民办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学校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教师及其他员工对管理的班级和组织的活动安全负责。民办学校要坚持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常抓不懈,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培养和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民办学校依法接受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教育督导检查。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吸引生源、骗取钱财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教学部(班、点);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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