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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中生毕业标准有新规 教委解读新变化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未参加天津市中考,任何高中不得录取”“中职和艺体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不得毕业”……这些新政策均被写入刚刚修订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据了解,这项新规从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实施,1997年1月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时隔12年,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政策已经经历了3次大变革,目前全面进入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因此《规定》根据新形势的新需要,对高中生从入学到毕业全过程均进行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参与《规定》修订的市教委中学处处长黄炎对新规的几大变化进行了权威解读。

变化·入学

冒名顶替者直接取消学籍

今后,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变化·转学

中职艺体生不得转入高中

天津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高一第一学期、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外省转入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接收学校必须确保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学生转入。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以及艺体类高中学校的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变化·借读

擅自外出借读可取消学籍

天津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天津市其他学校借读。在天津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到外省市借读的,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后,可在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借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变化·毕业

总学分不能低于144学分

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每学年、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达28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44学分,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均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达到毕业标准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教委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变化·处分

学生不服处分可提出申诉

根据普通高中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要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依法被劳教、少管、判刑的,可予以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外,还需上报所属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教育局统一上报市教委注销学籍。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要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受处分的学生经过帮助教育确有悔改的,经学校校务会研究,校长批准后可给予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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