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召开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后,凡是任命领导干部,必须先过法律考试关。另外,各中小学校也要聘请一名法制副校长。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人员的95%以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管理人员的90%以上。各单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律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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