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新学期即将开始,2015年开学之际,有哪些教育新政新规施行,对广大师生和家长,有着怎样的影响?8月26日,记者带着师生和家长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教师有偿补课将被一票否决
老师“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强迫所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等变相组织有偿补课……这些行为在新学期“零容忍”。
四川省教育厅相关处室经常接到学生和家长反映有偿补课问题:“有些学生讲,他们每天要学习12个小时,周六、周日,假期大部分时间都在补课,还要缴纳补课费,感到喘不过气。”
6月底,教育部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禁补令”——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有偿补课“红线”的处分,四川省决不手软。“凡严重违反国家和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的四川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给予暂停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并限期整改、降级或撤销原有相应称号等处理。对于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督办,实行‘零容忍’。”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其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川省教育厅还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28-86111182。
未取得标牌校车不得上路
随着新学期的到来,校车服务必须参照新实施的《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也就是说,没有取得校车标牌,校车就不能上路。《办法》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如果家里有小孩要乘坐校车,家长可以了解校车是否具备这些。《办法》还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要求随车照管人员自身素质较好,政治思想素质、品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且具有照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才能把学生照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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