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会议指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会议明确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一是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二是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三是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四是统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会议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据新华社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
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出台
09年6月5日,《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中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区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市、区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应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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