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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河南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8-24

  为促进教师资源在优势学校、薄弱学校之间合理配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新政,今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好教师、好校长必须在区域内学校之间交流轮岗。

让优质教育资源合理流动

根据《河南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起,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连续任教6年以上须轮岗

按照规定,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

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

骨干教师交流比例至少20%

为推动全省交流轮岗制度合理推进、有序进行,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进行。

按照相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位。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评聘高级职称须有交流支教经历

为了从制度上鼓励优秀校长、教师转岗交流,我省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

今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要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校长、教师交流到异校工作,应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具备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资格未聘任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可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考核优秀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对在农村学校工作满20年的教师,可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校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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