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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中小学教师五种有偿补课将受处分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8-19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导致“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的行为将被严厉禁止,记者18日从市教育局获悉,该局出台了《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五种行为属于有偿补课,参与教师将视情节严重性予以不同程度的处分。

界定:五种行为属于有偿补课

记者获悉,《办法》中对“有偿补课行为”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中小学教学大纲或者课程标准规定科目为教学内容的家庭教育、课外辅导、补习、培训等补课活动,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具体有5种情形被视作有偿补课行为: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在校内外各类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收取报酬的补课;组织、动员、推荐或者诱导中小学生参加收取报酬的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收取报酬的补课介绍生源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者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收取报酬的补课;其他收取报酬的补课行为。

处理:三种处分方式让有偿补课无处遁形

据介绍,从事有偿补课,辅导学生较少、时间较短的,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本学校(单位)内予以通报;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介绍生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或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的,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批评。

第三种情况是对应当在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不传授,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强迫、胁迫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达到50场次以上的;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持续1年以上的;再次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将视作严重情形。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者报请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处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落实:受处分教师评先评优等受限制

记者了解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本人评先评优、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教师职务晋升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3年内不得参与中考、高考以及学科教学质量检测的命题,不得担任教师职务评审、教师资格认定、学科竞赛等活动的评委;是合肥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者市级及市级以下名师工作室成员、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按照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应待遇。与此同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所收受的财物一律予以退还;不退还财物、不配合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查处的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理。

《办法》中也明确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查处程序,如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学校(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学校(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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