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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2015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8-07

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7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方面上还应严格按以下要求掌握:

(一) 考试人员需在报名前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并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具有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纸质学历认证报告。技校学历不能报考。

(二) 工作年限和任职资历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全日制学历”和“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任职资历。

(三)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按照国家考试文件中的专业要求和参照国家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专业归类执行。

二、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8月15日9:00—8月24日17:00。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进入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点击网站首页的“网上报名”,选择“各类资格考试报名入口”,进入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的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证件照。

应试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5年8月25日17:00。过期未缴费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

缴费成功后,请及时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此表在考试合格后资格复核和存档时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复审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责任自负。

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网上报名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网上报名阶段,不采集报考人员联系电话。

2.在上传照片前,请在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考试报名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本人近期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

3.报考人员务必在报名时间段内及时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过期报名系统不再提供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影响资格审查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后果。《资格考试登记表》一经打印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4.报考人员对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在报名、考试、证书发放等环节中,应试人员应主动浏览湖南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hunanpta.com)的相关栏目,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复核。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资格

名称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房地产

估价师

10月17日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四、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

(二)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的规定,客观题阅卷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考试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考试结束后,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交卷签字”栏签名。

五、资格审查

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的规定,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公布考试成绩后,我省将在湖南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hunanpta.com)公布可进行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名单(各科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报考人员)。审核名单中的人员应在25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到所属考区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省直考区由省人事考试院进行资格初审,省职改办进行复审。审核地点在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中国湖南人才市场二楼人事考试服务窗口,资格初审和复审不通过人员不予发证。

市州考区资格初审部门为各市州职改办,省职改办进行复审。各市州职改办须在收到市州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可进行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初审工作,将未参加资格初审和初审不合格人员分别列表加盖公章,连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考试登记表》及相关复印件(见附件)一并送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各市州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考试登记表》并加盖成绩通过章后,交由省职改办进行复审。资格初审和复审不通过人员不予发证。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审核不合格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考试成绩,根据国家合格线标准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确认可颁证人员并予以发布,统一盖章并打印证书后,送省职改办验印。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15年度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在长沙(省直属考区)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5年10月12日9:00 —10月15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2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2元)。

(四)考试辅导教材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前培训及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联系电话:0731-85468567。

附件: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6日

附件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查盖章)一式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除上述学历证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信网账号、密码;2.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应具有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纸质学历认证报告;3.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 4.提供的查询和认证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四、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资格审查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五、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执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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