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
1、注册管理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作。未经注册,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活动。
(2)《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范围内有效。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建造
师注册管理机构。
(3)初始注册的条件:资格证书;受聘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要在3年内 申请;逾期必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有效期:3年。
(4)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5)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不予注册情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 5年;因
前款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 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超过65周岁。
2、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
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3)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 建造师名义执业。【注意和“资格证书有效范围”的区别】
(4)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
a、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c、因非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5)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但下列情形除外,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可以更换:
a、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的; b、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6)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变更。
3、权利和义务(记住特殊的几个)
(1)权利:
a、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b、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活动;c、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
d、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e、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f、接受继续教育。
g、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h、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执业道德; b、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c、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d、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e、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f、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g、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4、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及其他
(1)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 修改;注册建造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5)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6)监督管理
a、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之注册机关。
b、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意见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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