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得不承认,粗放式发展的法学教育已经被贴上了就业难、产销不对路的标签。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高端人才匮乏是不争的事实,有必要重新审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的观点,在7月13日举办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六届高峰论坛上得到不少与会者响应。
20年前,法学类专业几乎是高分数线的代名词,曾让大批高考生趋之若鹜;10年前,律政剧中塑造的法律从业人员经典形象,让不少学子心向往之。而今,当法学类专业陷入接连登上就业率黑榜的境遇,学界和业界人士得以重新审视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的议题。
如何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引发政法院校当家人集体关注。
蒙着头、关着门办学行不通了
成立于2010年5月的立格联盟,由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组成。作为一个定期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的全国政法类大学联盟,在每年一次的高峰论坛上高调谈问题、想办法、说思路,成为校长们的默契。
本届论坛前,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作了一些调研和统计,究竟目前全国有多少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结果有718所之多。但是,没有一个公认的全国性法治人才培养标准,直接导致各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质量评价体系、专业建设标准等不统一。付子堂认为,缺乏统一的法治人才培养标准,加上各高校在办学资源上的差距,造成了目前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极不平衡,连续几年就业率倒数也在预料之中。
麦可思研究院发布《就业蓝皮书: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半年的就业率为92.1%,其中,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88.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已形成了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治专业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但法学教育的空前繁荣也伴随着法学类专业扩张过快、法学教育质量不均衡和人才培养规格单一的质疑。
法学类专业在校本科生5年前就超过35万人,毕业生规模排在各专业前10位,而毕业生就业率却常年处于低水平,这是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结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建议,高校法学教育急需由粗放教育向追求质量的提升转变,同时要实现由法学专业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变。
在社会需求主导的办学模式下,我们再也不能蒙着头、关着门,脱离社会需求办学了。付子堂说。
本科教育专科化惯性亟待扭转
数量多、规模大,却为何遭遇高端人才奇缺的结构性矛盾?
本科教育专科化趋势,是让从事法学教育的人非常忧心的一件事。付子堂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各高校在人才培养体制中,对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周期的设置,大部分是在8至10周。4年本科教育下来,在毕业论文、司法考试和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实际上只能按照3年来设计,给实践教学的时间更是少之又少。
实务教育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手段,早在2011年和2012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就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内容。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大良介绍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3年多来,基本形成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总体布局,制定修订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标准,并邀请了实务部门共同来设计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全方位、多渠道、实践育人的教育教学体系。在这种导向下,参与计划的高校认识到提高学生法律权属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能力的重要性,尝试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度高、实效性强的实践教学。
实务部门应该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主体之一,或者说叫做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并非仅仅只是提供平台的使用。付子堂建议,加强对法律实务部门支持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顶层设计,推动法律实务部门深度介入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
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诉求
很多政法院校的校长都敏锐地捕捉到依法治国方略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创新机制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我们政法院校的责任和使命。叶青认为,法学教育首先要厘清一个边界,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教育还是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教育,或者是培养专家、学者的研究型教育。
叶青坦言,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华东政法大学毕业生上手快、动手能力强,但与综合性大学的毕业生相比,存在多样性特点不突出、人文素养不强、创新能力欠缺等问题。他认为,通过师资配置的多元化和开放性、课程设置的多学科交叉融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等途径,加强厚基础宽口径的通识教育,与社会需求对接的职业教育,培养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应该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的方向。
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为大众化教育阶段的精英教育。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阐释说,法学教育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职业教育,应该通过改进学术评价,来树立适应时代发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
杨灿明援引被称为华人民法第一人的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指出,法学教育第一要培养法律人独立的人格,第二要有法律的信念,第三要有一般人为素养和社会关怀,第四才要有法律专业知识。他认为,要满足这些要求,就需要对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进行变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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