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岗位设置以自治区核准的岗位数和学校核准的各单位、部门编制数为依据,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 岗位设置以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为原则,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进一步提高岗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二章 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学校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四个层级。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五条 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按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第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三章 岗位设置办法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层级设置
以自治区核准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及学校核定的各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依据,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各层级岗位。
根据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分布状况及各单位、部门研究生培养教育规模等情况,适当增设正高级岗位。非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学校统一管理,在充分考虑学校学科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岗位比例和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比例为1:2:2;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比例为1:1,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八条 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岗位根据各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数及学校党委任命的处级、科级干部数量等情况进行设置。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设置。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条 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集中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在学校核定的各级各类岗位限额内,各单位、部门具有岗位使用和管理自主权。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原则上应空出一定比例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用于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考虑学科发展等因素,合理分配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数量。原则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占本等级岗位总量的比例不高于教辅人员编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比例。
第十四条 为满足学校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岗位,根据岗位比例结合实际分别单独设置。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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