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 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 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2009)
1.处方权的取得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调剂资格的取得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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