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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基础考点:税收实体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7-17

【内容导航】:

(一)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

(四)减税、免税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1 2015年财税改革将会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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