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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
(四)减税、免税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1 2015年财税改革将会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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