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十节 基金评价与投资选择
一、基金评价的概念与目的
基金评价就是通过一些定量指标或定性指标,对基金的风险、收益、风格、成本、业绩来源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进行分析与评判,其目的在于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特征、业绩表现,方便投资者进行基金之间的比较与选择。
二、基金评价的三个角度
(一)对单个基金的分析和评价
对单个基金的分析研究通常是将其与同类基金进行比较,考查其在相同市场环境下的业绩表现。
(二)对基金经理的分析和评价
对基金经理的分析和评价主要是对其投资管理能力和操作风格进行考查和评估。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对该基金业绩的分析和评价是一致的。
(三)对基金公司的分析和评价
对基金公司分析评价的意义在于公司平台会影响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事实上基金业绩除反映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外,在很多方面也反映了整个公司的综合实力。
三、基金评级
(一)基金评级的方法
对基金的评级主要通过能反映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标体系或评级模型对基金定期公布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将结果予以等级评价。其通常的做法是:
1.对基金进行分类。不同的基金因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及投资品种等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将这些基金放在一起直接比较,会直接影响评级的有效性。
2.建立评级模型。设计合理的指标体系,并以此建立有效可行的评级模型是公正、客观评价基金的关键步骤。
3.计算评级数据。建立可靠、安全的数据库和高效的基金评级系统是快速、正确计算评级数据的保障,也是进行客观、规范、持续评级的技术要求。
4.划分评价等级。根据评级指标的计算结果,制定等级设置规则,对同类基金进行等级评价。目前常用的等级评价主要根据指标的排序范围设置为五个等级,为方便投资者直观地了解,有时采用星级标识,如“五星级…”“四星级”等。
5.发布评价结果。基金评级机构应以公开的方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评价结果,公开形式包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
(二)评级结果的应用
在使用各类基金评级结果时有下列建议:
1.关注评价机构的合规性。
2.侧重基金的长期评级。
3.避免在不同类基金中比较。
4.正确理解等级高低的含义。
5.不简单按评级买基金。
6.了解各种评级的特点。
(三)基金评级的局限性
基金评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1.基金评级难有预测性。基金评级是对基金过去业绩的评价,在基金业绩持续性不能得到有效验证之前,基金的过往业绩不能保证未来表现,基金评级对投资者的引导意义有限。
2.基金评级只是对基金本身的评价,并未兼顾到对基金公司投资能力的评价。
3.基金评级考虑的是业绩的相对性.而非业绩的绝对性,五星级基金只是相对同类基金表现最好的基金而已。
4.基金评级是对基金过去某一特定时期表现的评价,随着时间的变化,评级结果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而这种变化并不具有可预测性。
四、基金评价业务规范
(一)基金评价业务原则
为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1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以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2.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3.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作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4.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5.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6.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二)禁止行为
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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