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概述:
境外投资按其形式划分,可以分为新设投资(亦称绿地投资)和并购投资两类。并购投资依标的可分为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与资产结合的收购,依收购流程可分为招标收购、独家谈判收购和公开市场收购。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制。境外投资项目主要监管机构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对应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
1.境外投资的前期报告制度
我国对于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的境外投资实行前期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度
(1)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项目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3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发展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外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赴台湾地区或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均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核准程序: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 20%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核准条件。
(2)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核准权限: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部批投资”)应当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商务部核准: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部批投资“)应当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核准程序。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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