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要求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员均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学历要求:具备合格的相应学历
普通话水平要求
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安排请查询北京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根据199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成绩的人员,一律持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于普通话测试。
进行体检
按《北京市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到如下任意一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1.《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
北京市体检中心
东城区:北京市第六医院
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崇文区:普仁医院
宣武区:宣武区中医医院
朝阳区:北京市朝阳第二医院
海淀区: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丰台区:丰台区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医院
门头沟区:门头沟区医院
大兴区:大兴区人民医院
房山区:房山区良乡医院
通州区:潞河医院
昌平区:昌平区医院
顺义区:顺义区中医医院
怀柔县:怀柔县第一医院
平谷县:平谷县医院
密云县:密云县医院
延庆县:延庆县医院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定部门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及考试时间届时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公布。
注意:
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幼儿教育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幼儿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程序和要求
(一)要求
1、非师范教育专业类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或申请非本专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研究生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如本科或本科以下学历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可以本科或以下学历身份持本科或以下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类别及学科的教师资格。
4、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初等教育专业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高等学校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可不做要求。
(二)测试程序
1、自备教材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自备普通高校目前正在使用的教材,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自备中等职业学校目前正在使用的教材,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自备指定教材,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按各区县指定教材准备。
2、抽题备课
申请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测试地点抽取试题或由专家评议组指定试题。给予60分钟备课时间,在统一教案纸上写出教案或活动方案提纲,测试后上交专家评议组。
3、参加测试
测试总分为100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时间安排为试讲或组织活动15分钟,自谈讲课构思5分钟,当场答辩10分钟。
4、学科评议
学科评议组根据测试标准和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写出评价意见和综合测试成绩。
5、专家审议表决
召开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学科专家评议组对申请人的评价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充分听取各学科组的意见,采取无记名当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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