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
2.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4年1月27日及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4.应届毕业生户籍不限;
5.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此前公开招聘过程中被招考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5.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或工作人员,被单位辞退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招考到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
招聘办法
(一)发布招聘公告
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我局于2015年1月27日至2月4日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tj.lss.gov.cn)、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www.sdsgwy.com(www.tjtalents.com.cn)发布招聘信息。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报名、缴费与资格审查
1、报名、缴费:本次考试报名与缴纳考务费均在网上进行,网址:www.tjtalents.com.cn。
报名时间:2015年2月5日8:30开始至2月9日16:00结束。
缴费时间:2015年2月6日8:30开始至2月10日16:00结束。
报考人员只能选报1个单位的1个岗位。每个岗位报考人数与报名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比例不能开考,区人力社保局相应调整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2、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在应聘人员报名后48小时之内给予答复。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如发现本人信息与招聘条件不符,取消应聘资格,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考试与考察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试题由市级专业考试机构统一命制。
准考证下载时间:2015年3月6日8:30开始至3月8日9:00结束。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2015年3月8日
上午:09:00—11:00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14:00—16:30综合知识测试
报考人员于3月23日登录www.tjtalents.com.cn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考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在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核,进入面试人员于2015年3月26日持招聘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和平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平区甘肃路40号)进行资格复审。对资格审核不合格、自动放弃资格审核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核的,以及在资格审核时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区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网上缴纳面试考务费45元。
面试主要通过答辩、说课的方式,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笔试成绩占30%和面试成绩占70%。具体为:
总成绩=笔试成绩÷2(即换算为100分制)×30%+面试成绩×70%。
总成绩及相关信息请登陆www.tjtalents.com.cn进行查询。
(三)体检
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和参加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由专业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体检结果将以电话形式通知应聘人员。
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体检结果公布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从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察
各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公示、备案、聘用
区教育局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填写《和平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政策咨询电话:27110984 2712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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