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党委的领导职责。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高等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3.党委书记的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4.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高等学校党委要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入具体抓实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对学校二级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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