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将我区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宁夏区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符合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六)参加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或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且成绩在2年有效期内。
(七)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及在学期间缺少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应按照《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
2015年4月28日-5月5日(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告为准)。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师及以上学历,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小学教育专业毕业。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2015年5月5日11日(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告为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并将是否受理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网上报名后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和证明材料,在宁夏就业但户籍不在宁夏的往届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录用手续的复印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3、户籍或工作(学习)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4、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学校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提供有关材料,统一办理。
5、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或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月12日27日(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告为准)。
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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