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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六章(5)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3-16

2015年为您整理了“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1.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001年案例分析题)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7.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出席+>1/2

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等等),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见第7章)

(3)回避+出席+>1/2

①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见第7章)

(4)回避+出席+≥2/3

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见第7章)

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见第7章)

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见第7章)

(5)≥2/3+≥2/3(优先股的具体内容见本章)

对于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形,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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