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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民族地区执教享照顾政策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3-10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条例的亮点和意义,并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和福生说,本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丰富办学形式,而且明文要求提高民族教师待遇,确保民族教育经费,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教学。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少教”

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少数民族教育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必须确保经费和办学条件。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将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的目标考核任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民族部(班)、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等,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特色;要优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县市区政府应当举办双语幼儿园,省州市政府对此应当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改善民族中小学和民族地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按照规定对民族职高学生免收学费,并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扩大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补助面。

在民族地区执教享照顾政策

在省内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满5年的教师,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民族学校的校级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教师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10%.寄宿制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颁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

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要予以表彰奖励;这样的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制度;在民族高等学校和民族地区师范院校,要建立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并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举办定向双语师资班,学生毕业后择优录用、聘用到当地小学或者幼儿园工作。

民族学生享受高考和就业照顾

本省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实行加分,或者实行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在招考、招聘人员时,可以采取定向、定岗的方式录用聘用本地区兼通双语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本地区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并根据国家标准逐步提高;民族预科生的生均拨款,应当与本科生一致。开展双语教学的小学,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的经费,应当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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