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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鼓励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石家庄:鼓励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石家庄:鼓励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石家庄:鼓励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石家庄:鼓励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12

9月13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均衡合理配置全市教师资源,为全市教师队伍的建设提供了具体标准。

进一步完善教师补充长效机制,补足配齐农村紧缺学科教师

《实施意见》确定了今后石家庄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提出将进一步完善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每年定期补充新教师。具体表现为:按照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补足配齐农村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数量充足、配置均衡、结构合理,满足教学需要。到2020年,教师队伍学历层次明显提高,小学、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达到60%和9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比例达到20%以上。市级学科名师、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学科名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数量的4%,骨干教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数量的10%,确保全市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位居全省前列。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35%以上。

为进一步激发教师队伍活力,石家庄市将进一步优化教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师奖励表彰制度,创新完善教师培训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机制。

师德建设摆在队伍建设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实施意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提出将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具备良好的职业精神,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不断增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人格魅力、学识魅力,做学生爱戴的人民教师。

石家庄市将完善师德监督考核机制。坚持依法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考核管理,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对失德失范者加强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惩戒,直至取消教师任职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实施特殊师资配备

石家庄市提出,将加强学校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各学校编制。石家庄将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村小学及教学点等实施特殊师资配备政策,按政策要求核定人员编制。在编制总量内,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委办根据在校生数量,合理调剂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统筹使用本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根据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按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石家庄市还将健全新任教师补充和优秀教师引进机制。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能。多渠道补充教师,一是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二是制定高层次优秀毕业生选聘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优先选聘免费师范生;市直学校可将急需紧缺的博士研究生、优秀硕士研究生及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师范类毕业生和省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名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职业学校急需的专业课教师等列入选聘范围。

鼓励优秀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

石家庄市将建立教师轮岗流动制度,引导、鼓励、支持优秀教师由城镇向农村、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义务教育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10年,原则上要分批进行异校流动,每年完成新增流动教师不少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5%。同时深入开展“城乡结对、互助共赢”活动,继续实施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工作。中小学教师在参评特级教师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负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管理和轮岗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贯彻落实幼儿园园长、普通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每年定期对校长(园长)开展全员培训,全面提升办学素质和能力。每年定期对新任校长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每5年累计参加300学时的提高培训。

提高教师待遇,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倾斜

石家庄市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强化教师绩效激励机制,建立教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并拉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档次,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或学校确定。县级财政要在绩效工资总量外单独设立农村教师津贴,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由县区研究确定)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保证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城镇教师,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制定。进一步提高班主任待遇,各县(市)区或学校可制定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对有特殊贡献教师重奖管理机制。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各项待遇,努力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在职称评定、评先奖优等方面给予优先。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市财政按全市教师年人均200元标准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培训经费,并根据实际需求及财力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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