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1995年颁布的六章45条到如今的八章54条,《实施办法》具体有哪些新亮点、新突破呢?
强调教育公平理念
为了切实保障教育公平,《实施办法》在总则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针对来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等作为入学的条件或者依据。在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制度的设计上,也充分体现了教育公平的理念。
突出均衡发展思路
大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是本市落实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实施办法》要求,新建居民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规模的义务教育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均衡配置师资力量并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以及加大对农村和财力薄弱地区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了规定。
关注学生健康成长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保障学生健康发展,《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注重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实施办法》还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确立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实行经费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园、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对于师资的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此外,《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规范了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将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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