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免考课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同层次的自学考试,考生可以免考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50%.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一)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
(二)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
(三)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四)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
(五)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和要求相同(或低于原所学)的公共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英语(一)》、《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四、申请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的考生,可以通过加试若干本专业课程外的任意理论课程进行免考,课程累计学分分别不能低于7学分和14学分,所选课程必须是未使用过的。
(一)考生须查询专业开考计划,如专业课程设置对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有要求,必须按其课程设置执行。
(二)2002年起未使用过的有效合格课程,考生可用来申请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
(三)通过选考课程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的考生,不需要办理免考手续。
(四)免考英语(二)的考生是否授予学位请咨询主考院校。
五、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可直接使用,免考英语的加试课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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