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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孔庆东起诉评论者侵害名誉权一审败诉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9

北大教授孔庆东起诉评论者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指其“靠骂人出名”不构成侮辱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涂铭、熊琳)因认为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的评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北大教授孔庆东将吴晓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晓平及南京广播电视台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记者17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孔庆东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孔庆东的一起事件进行了评论。孔庆东指控吴晓平侵权的语言为两处,一是“他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二是“所以老吴今天第一个耳朵想挂什么呢?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

孔庆东认为,该评论未经调查,且其中使用了侮辱性言语对其进行了贬损和攻击,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晓平及南京广播电视台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新闻评论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独特价值决定了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针对孔庆东的起诉,法院认为,吴晓平的评论依据的报道和案件所涉情况是真实的,评论的语句是有针对性的、有诚意的,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吴晓平存在借机损害孔庆东名誉、进行人格侮辱的恶意。对于新闻评论而言,如果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主观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即使在个别范畴内出现言辞激烈甚至稍有过激的语句,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视为在正常的评论范畴之内。

法院认为,孔庆东系北京大学教授,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近年来因骂人事件亦引发不少争议,甚至形成了公众关心的公共事件,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不能简单地认为仅是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构成侮辱。

综上,法院认定吴晓平的相关评论内容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驳回了孔庆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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