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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09年10月自学考试违规处理的办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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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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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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