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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完全指南 助新考生迅速了解自考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9

性质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国家考试是它的核心。作为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用考试的手段对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作为新型教育形式,它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成。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获国家承认。

特点

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考试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社会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少,考试费用低廉。

学历水平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属目标参照性考试(水平考试),其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中国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大学专科、本科和中专三个层次;证书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中专毕业证书、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等五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计);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大学专科、本科或中专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中国全日制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向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申请,由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123456下一页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主考学校均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本科段各科成绩的平均分在75分以上;[说明:平均分各个专业可能不同,有的专业低于75分,详细情况请向主考学校咨询;

2.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外语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

3.通过论文答辩(论文成绩要求按各主考院校报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规定)(英语专业须参加毕业水平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方可申请撰写论文);

4.参加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

报名条件

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择专业,报考我省自学考试。

能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

报名手续

报名

报名分预报名和正式报名两个阶段。

预报名 新生自行登录到广东省考试中心自学考试网站 WWW.STEGD.EDU.CN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考生录入个人信息和设置个人密码,预报名成功后可得到一个惟一的预报名号。新生凭预报名号和个人密码进行正式报名。

正式报名 新生凭预报名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县 (区)指定报名点正式报名。报名参加各专业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下同)的应考者,须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出示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原件;专科尚未毕业的应考者,也可凭本人专科自学考试准考证或高等学校学生证报名。

考生正式报名时进行电子摄像,同时打印、确认报名资料,并得到一个惟一的准考证号码。考生使用该准考证号码报考。

报考

考生报考时选定当次参加考试的课程和考试地点。未曾提供电子像片的考生在报考前必须先提供指定规格的电子像片(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相片采集标准》,新生在正式报名时已采集电子像片,报考时不用提供)。

为考生提供的报考方式有:

1.到市、县(区)指定的报考点通过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报考。报考时使用广东银联帐号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2.登录到网站WWW.5184.COM网上报考。报考时使用广东银联帐号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3.通过5184短信报考。报考时考生凭邮储存折帐号和准考证号码在邮储办理委托报名缴费手续,并申请操作密码。

4.通过电话96040报考。报考前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和邮政储蓄存折到当地邮储营业点办理开通自学考试电子报名委托付款手续。

考生可任意选择上述一种方式报考,每次报考时只能选择一个考试地点,否则报考无效。

3456下一页 报名获得批准后,市考办或报名点将给报名者发放由省考委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已参加过自学考试的应考者每次考试前均须持本人准考证办理继续应考手续。

外语类专业的听说考试、毕业水平考试,须全部笔试课程合格后方可报考;部分专业有课程实验、设计以及实习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须在相应的课程笔试合格后方可报考;参加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者须全部课程合格后方可报名。报名时须持课程合格证书,并另交小一寸同底免冠正面半身近照两张。

报名时间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于每年的4月、10月各组织一次全省性的大规模考试,并于每年的1月、7月各组织一次面向全体考生的全国统考课程加考,以及独立办班专业、面向农村开考专业的考试。

大规模考试,以及外语专业听说考试和毕业水平考试,上半年的报名时间为每年的1月5日—10日,下半年的报名时间为每年的 7月15日—20日。

1月和7月考试的报名时间由省考办于报名前公布。

课程实验、设计、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考核的报名时间由该专业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通知。医科类专业临床实习和技术操作考核的报名时间由各市、县卫生局通知。

报名地点

1.到市、县(区)指定的报考点通过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报考。报考时使用广东银联帐号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2.登录到网站WWW.5184.COM网上报考。报考时使用广东银联帐号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3.通过电话96040报考。报考前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和邮政储蓄存折到当地邮储营业点办理开通自学考试电子报名委托付款手续。

考生可任意选择上述一种方式报考,每次报考时只能选择一个考试地点,否则报考无效。

1月和7月考试报名地点由省考办和有关市考办于报名前公布。

有关专业实践环节考核(含课程实验、实习、设计、技能考核、毕业论文等)的报名地点由该专业的主考学校通知。医科类专业临床实习和技术操作考核报名地点在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卫生局。

考试办法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按专业分单科进行。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笔试)和实践环节考核两种,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实践环节考核报考试验、实习、外语听说、技能考核、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考试成绩由县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应考者本人,不向社会公布;考生收不到成绩通知或对成绩有疑问的,可于当次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到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查询,逾期不受理。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课程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本专业该门课程下一次的考试,费用不变,重考次数不限。

3456下一页 考试时间

全省性大规模考试每年两次。上半年的考试时间为每年的4月最后的星期六、星期日两天;下半年的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最后的星期六、星期日两天。

小规模考试时间由省考办于报名前公布。

外语类专业听说考试(不含日语听说)时间为每年6月、12月;日语专业听说考试、英语本科毕业水平考试时间为12月。除《计算机应用基础(A)上机》外。其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由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另予通知。

考试地点

省内考生的考试地点在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由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港澳台和海外考生的考试地点在深圳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中专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免考手续 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办理免考手续时,须提供毕业证书和成绩表的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由市考办核验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学校教务处(科)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两份退回市考办(其中一份交考生留作办理毕业手续使用),两份留省考办备案。 2.自学考试毕业生办理免考手续时,须提供毕业证书、成绩表和课程合格证书的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由市考办核验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两份退回市考办(其中一份交考生留作办理毕业手续时用),两份留省考办备案。 3.凡专科是1993年前市属成人大专院校毕业(包括市属教育学院),还须提供入学时录取名册的复印件(录取名册上应有广东省高等、中专招生委员会公章或广东省高等教育局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或广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公章)或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鉴定中心进行学历鉴定(联系电话:020-37626990)。 4.凡按规定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须提前办理免考手续。 5.各类高等学校的肄业生、退学生,已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也可按免考第1项要求办理免考手续(退学生须出具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的证明)。 说明: ①公共基础课是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的邓小平理论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不含财经类的政治经济学)、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表中所列免考课程外,报考不同专业的中文、中文秘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大学语文和应用写作;哲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政治课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数学专业本、专科专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高等数学;物理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普通物理;英语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英语;日语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专业本科段的日语;获得普通高等学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可免考专、本科段各专业中的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毕业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本、专科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签署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中专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劳改、劳教人员应考者,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本科专业不考公共英语课程的考生,须加考若干门课程后方可毕业,但不授予学位。

3456下一页 毕业手续 一、考生可根据自己课程合格情况选择毕业专业,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本人亲自到市、县考办办理,经市、县考办审核后,进行电子摄像,获取考生的近照,并发给《毕业生登记表》。考生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其中,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填写。 二.《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完后,考生须向市考办提交如下材料: 1.《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电脑名册中无合格成绩的课程,须上报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来不及办理合格证书的个别科目可用成绩通知书代替);转考、免考、改报专业的课程须同时附上审批表; 3.凡按规定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代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须提前办理免考手续。 4.本科专业考生须交专科段毕业证书的复印件(毕业证的原件,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核验后退回本人)专科毕业证书上姓名和现用名不符的,须上交有关证明材料;若专科是1993年前市属成人大专院校毕业(包括市属教育学院),还须提供入学时录取名册的复印件(录取名册上应有广东省高等、中专招生委员会公章或广东省高等教育局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办公室或广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公章)或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鉴定部进行学历鉴定(联系电话020-37626810) 5.若专科段所学专业与本科段所学专业不同,另须交专科段学习期间的成绩表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不同市、县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在最后一次报考时填涂毕业地点,毕业时方能到该市、县办理毕业手续;否则只能到第一次报考的市、县办理毕业手续。 四、上半年6月份毕业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改报、免考手续;下半年12月份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1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改报、免考手续;小考2月份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改报、免考手续;8月份毕业的考生必须在7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改报、免考手续;逾期办理的,推迟一届毕业。 五、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当在当地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毕业登记的有关手续;逾期办理的,推迟一届毕业。 六、遗失毕业证书的,按国家教委(教育部)规定,不予补发。考生可向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须两张大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毕业生使用待遇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自学考试本科、专科或中专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音或聘用。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局、省高教局、省劳动局制定的《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执行(详见《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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