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行为,促进自考全日制助学教育依法、有序、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自考全日制助学主体、基本办学条件、审批(备案)程序、招生管理、经费收支、内部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日常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文件精神,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分五个评估小组,对省属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进行了评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对所属助学机构进行了评估。浙江省教育厅推出自考招生的计划管理将从社会需求出发,适时调整招生专业,更好地满足社会对短线专业、紧俏专业毕业生的需求。
自考全日制助学三大变化
●有条件办学
条件一:文件明确规定开展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举办全日制助学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均不得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活动。”
条件二:《若干规定》从“办学场地”、“设施设备”、“校长资格”、“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办学主体”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即全日制助学教育具有学校性。
●严格遵守独立自主的办学原则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自考助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的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并且把这一条作为取消办学资格一票否决的内容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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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计划招生
《若干规定》指出“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计划未经审查备案或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将被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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