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考试成绩的登统工作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条 市自考办负责登统期间答卷的保管、复核、运输等工作。
一、负责对未拆启“保密号”的答卷进行逐份复核,对漏填“保密号”、漏评、核分错误的答卷进行登记并及时到省自考办更正。
二、对复核无误的答卷,小心开启“保密号”部分的密封线,确保考生个人信息处于密封状态。
三、按登统进度要求,按时向省自考办提供合格的答卷。
四、对登统完成的答卷,按照“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要求整理答卷。
第三条 省自考办会同主考学校,对未拆启“保密号”答卷中的漏评、核分等问题进行核准与更正;更正分数字迹要清楚,并加盖“变更分数专用章”。
对拆封后的答卷,登统期间一律不复查、不变更分数。
第四条 登统由省自考办及省自考办选聘的登统与管理人员完成。成绩采用密封、按答卷座位号进行登统。
一、登统人员对答卷进行清点、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二、检查答卷是否密封完好并根据“课程代码”、“保密号”及“首考号的末两位号”确定考场,根据答卷上的“座位号”确定考生,按答卷上的原始总分进行登统。
三、每个分数由两个不同的小组登统两遍完成。
四、对两遍登分成绩不一致的答卷,交由“仲裁” 登统组进行第三遍登统。
五、答卷成绩登统完成后,将答卷返还市自考办并履行交接手续。
六、每天下午登统结束后,由省自考办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刻录成只读光盘密封备查。
第五条 省自考办对登统结束后的成绩进行合理性检查,按市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统结果单》,由市自考办对结果单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由省自考办留存。
第六条 登统结束后,市自考办负责在登统现场进行质量检查。500科次以下的课程全部核查,500科次以上的课程按10%核查。
登统错误须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统差错登记表》,到省自考办按实际答卷核准更正,并由更正人签字。
第七条 省自考办根据市自考办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上报的违纪、作弊信息,打印出《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结果表》,经市自考办核实签字后,对本次违纪作弊考生的成绩进行相应处理。
违纪考生取消违纪课程的成绩;作弊考生取消本周考试的所有课程成绩,并对该考生处以推迟一至三年毕业的处罚。
第八条 省自考办负责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一、对录入完成且进行了质量检查、违纪、作弊处理的成绩,按市分报名点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二、对成品证、废证逐一按证书编号进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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