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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9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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