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比利时以营利型态开放办理之学校与类型 2013年08月09日 12时讯
比利时宪法第24条保障受教育的自由,无需获政府的允许任何人皆可设立学校。在比利时有公立及私立学校。公立学校为政府所设立、筹组及补助。私立学校则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由国家补助、认可、监督及审查之受「补助私立学校」;未经政府认可及补助、监督或审查的「独立学校」。其中独立学校可为非营利或营利组织;授予的文凭并不被比利时政府所承认。如拟取得学位认证,如基础研习证书或中等教育研习证明,则必须通过正式考试;及「在家教育」为政府所认可并监督,但并无要求认可资格的权利。
为取得政府认可及补助,私立学校必须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所有标準:
荷语区:(一) 依据法律或政令规範订定教育层级及其修业年限的架构(如初等、中等教育);(二)配合教育部认可的课程;由主管单位监督及审查;包括教授的科目、研习的品质和法定语言的应用,惟不包括教学方法;(三)由自然人或法人担负全责;(四)符合由内阁讨论并以皇室决策之班级、学系、阶段及其他分组学生人数规定,除因特殊情况由教育部长同意豁免;(五)地点符合卫生和居住标準;(六)拥有符合教育需求的教具与设备;(七)所聘教职员之健康状态不致危害学生,并可作检核;(八)法律规定之学校假期制度;(九)依据2002年6月28日颁布之平等受教机会法令;参与当地的谘询平台并与其合作;(十)教育补助:不违背2004年4月2日颁布的第19至第22条有关参与学校及荷语区教育委员会决策过程之规定。且校长经由组织授权规定,可在学校校务委员会充分授权下,自主行使职权;(十一)一般教育:尊重学校校务委员会。
法语区:除下列事项外,其他规定与荷语区相同:(一)于同一城市设置教学实体建筑群,除非因特殊情况为法语区政府允许;(二)遵照1997年7月24日颁布关于学校任务的法令:在义务教育阶段应检覈事项包括:(1)培养学生能力準则的适用性(2)配合能力準则的优先顺序(3)给予学生评估测验与委员会订定标準相符。
而非为政府认可及补助之私立学校,即为商业法所认定的「营利」或「商业」机构。依比利时商业法之免税优惠规定,目前所有的教育机构皆免税。自2014年1月起,免税资格仅限于受财政及金融规範并强调永续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比利时政府现在规划的免税优惠为「非公营机构设立的教育机构在其设立教育目标相同时可免税。换句话说,如果他们提供教育而非以营利为目的,且其盈利只是用来维持或改善他们的教育服务即可享免税优惠。」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比利时以营利型态开放办理之学校与类型而比利时营利学校,以布鲁塞尔斯堪地那维亚学校为例(Scandinavian School of Brussels)是依照瑞典教育体系设立之学前、初等及中等教育类型学校,比利时政府视为「独立学校」。该校提供五种不同课程;招收挪威、瑞典、芬兰及丹麦课程等四国学生,也开放给其他国籍的学生。管理法规依挪威、瑞典及芬兰教育相关法令及规定设立,并为其等国政府所认可与补助,该校视为营利机构(需缴交高额学费),必须遵照比利时商业法。教师并无国籍限制,目前共有来自13个不同国籍的教师。
另美国大学布鲁塞尔分校(American University Brussels),为高等教育类型的营利学校。仅开放美国学生申请就读;也是依据美国政府教育法及比利时商业法管理,教职员并仅限美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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