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文部科学大臣 评鉴机关的认证基準 2013年08月02日 09时讯
文部科学大臣(教育部长)进行评鉴时所依据的基準如下。【基準一】:大学评鉴基準及评鉴方法要能符合该认证评鉴确实进行。有关基準一细目:1.评鉴基準须符合学校教育法及各设置基準。此外,从有助于发展具大学特色的教育研究观点,来设定评鉴基準的项目。2.决定评鉴基準时,需讲求能确保草案公开等公正、透明性的措施。3.评鉴方法须包含自我检讨、评鉴分析及实地调查。4.公开评鉴结果的方法必须利用刊登出版物、网路。5.对于法科大学院(研究所)的评鉴,该评鉴方法必须符合能够进行适格的认定。6.大学评鉴基準的设定是要对以下事项进行评鉴
※有关大学综合状况的评鉴(1)教育研究的基本组织(2)教职员组织(3)教育课程(4)设施及设备(5)事务组织(6)财务(7)其他与教育研究活动有关事项
※有关专门职研究所的评鉴(1)教职员组织(2)教育课程(3)设施及设备(4)其他与教育研究活动有关事项
※有关法科大学院的评鉴(1)教育活动等状况的资讯提供(2)确保入学者的多样性(3)教职员组织(4)学生数量的适当管理(5)教育课程的编排(6)每个授课科目设定的学生人数(7)上课方法(8)学习成果的评鉴及修业完成认定的客观性及严格性的确保(9)组织性的实施授课内容、方法的改善(10)选课科目登记的上限设定(11)修毕法学者的认定(12)教育上必要的设施及设备(13)图书及其他教育上必要资料的整备
【基準二】:为了确保认证评鉴的公正且确实实施须妥善相关必要的体制有关基準二细目1.评鉴的业务除了由与大学有关以外的人来进行外(专门职研究所的评鉴更应由相关领域具实务经验者来进行),应採取不让大学教职员对所属大学进行评鉴的相关措施。另外对从事评鉴者进行讲习。另外对法科大学院的评鉴,由具司法实务经验者来进行评鉴业务。2.机关别评鉴与专门职大学院评鉴同时进行时,除分别整备其实施体制外,也应区分其会计事务。
【基準三】:公开、报告评鉴结果前,应赋予与认证评鉴结果相关之大学意见表达的机会。
【基準四】:为确保认证评鉴能够确实且圆滑的进行,须是有会计基础的法人(包含无法人格的社团或财团,定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组织;下一点亦同)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文部科学大臣 评鉴机关的认证基準【基準五】:非认证虽经取消但未满两年之前述法人。
【基準六】:其他的对认证评鉴的公正及确实实施无妨害之虞者。有关基準六细目1.公开大学评鉴基準、评鉴方法、评鉴的实施体制等。另外,从大学有评鉴的要求时,除有正当的理由外,进行评鉴。2.依照评鉴等实绩,预期能对公正且适当的实施评鉴。3.专门职大学院校实施评鉴后,对教育课程或教职员组织有重要变更情况时,须採取掌握变更、若有必要须将此变更注记在评鉴结果等措施。
感谢您阅读本文,本文转载自台湾教育部官网.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上一篇:英媒:如何让伦敦游学物有所值? 下一篇:出国留学消费报告发布 留学中介机构存5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