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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国会通过校园反霸凌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4

巴国国会在5月16日完成了《公私立学校校园侵害防制法》(以下简称校园反霸凌法)的立法程序,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在於「界定、防范及介入各类校园侵害及对立事件,各校须依据教育部核定的校规,以社会善良风俗及现行法律为本,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巴国近年来由於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时有所闻,且随着网路社群的兴起,学生常将冲突过程贴上网路,因而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该法第二条指出「侵害」包括身体及心理两个层面,其定义为「在一定期间於学校内反覆对同学进行肢体、精神、言语或社交性的暴力行为,致受害者遭到伤害及挫辱。」其中所谓的精神暴力是指令受害者感到苦闷沮丧,影响心理健全的各种贬抑、嘲弄或恫吓行为。至於社交暴力则是对同学采取各种排挤的行为,致对方产生孤立感或损伤其名誉,例如说坏话、造谣等。其次,法条中强调「反覆」的侵害行为是认定霸凌的要件之一,将个别的独立事件视为同学间人际关系的暂时性失调。依据统计,最常发生的校园侵害类型为精神性霸凌,年龄相对集中於刚进入青春期的12至13岁,在受害者的比例上,女生稍高於男生,这类行为常会对受害者造成休学及自残的後果。

校园反霸凌法的基本精神并非是要对犯错的学生加诸法律上的惩罚,而是着重於预防及矫正,因此第六条规定「本法的执行单位(指教育部)应在一年内就校园侵害及对立事件拟定并实施适当的预防及处理机制,并将其纳入本法施行细则」,同时教育部也须对教师及校内相关行政人员进行在职教育,使他们能适切地拿捏处理技巧及分寸。一旦校方确认发生了霸凌事件後,依第七条的规定,校方有以下两项处理原则:其一为将伤害减至最低,并避免再次发生相同事件;其二为立即介入以避免事态延续。在後面一项的处置上又可分为二个程序,第一为紧急措施:对受害者提供立即的安全保障,但对加害者的权利也必须尊重;第二为保护及扶助措施:视事实的需求,由教师、教师协同家长或委请专业机构对受害者进行辅导。

众议院多数党领袖加德纳斯(Justo Pastor Cardenas)在受访时承认校园霸凌行为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政府有责任将发生率压低到一个最小的可接受范围,家庭教育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以免发生如去(2011)年4月巴西里约一名前霸凌受害者在多年後返回母校枪杀十余名学生的惨剧,这个事件同时也证明霸凌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及扭曲能延续甚长的时间,同时酿成不可预期的极端後果。他也提到当霸凌事件发生时,校方的第一个念头常是将加害者施以退学的惩罚,但这种做法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只是把问题丢到别处,正确的做法应是找出冲突的根源,利用心理教育的手段来加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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