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郭斌(图片
失望
去美国考察发现被骗寻帮助
由于这家中介公司称其总部在美国,具有很强的实力,与多所知名学校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于是长女士签约付款后,专门前往美国了解该公司的相关资质。然而,考察结果却出乎长女士意料。
长女士发现:该中介公司在美国的评级较低,当地人士对这家公司的评价也不高,甚至问长女士为何要选择这家中介公司。
满腹疑虑的长女士回国之后,又从其他渠道得知该公司在中国的相关服务质量也与其宣传不符,存在名不副实的情况。最让长女士忧心的是,女儿每次参加培训课后情绪都很低落。以上种种情况让长女士对该公司的教学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感到怀疑和不满。
“我不能把女儿的未来交给这样一家不靠谱的中介公司!”长女士与该中介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公司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解决办法。然而,工作人员此时的态度与宣传签约时大不一样,并没有就公司的真实资质进行解释和说明,后来干脆对长女士置之不理了。
“一大笔钱,打了水漂?还拿什么供女儿留学深造啊?!”长女士欲哭无泪。而这时,更糟糕的事情发生了。因为长女士与中介公司理论一事,小雅居然遭到了培训学校老师的斥责,本来就不愿意上课的女儿这时更是拒绝去学校。看女儿着实委屈,长女士感到友好协商已于事无补,于是走进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揭底
律师多方调查发现重重疑点
郭斌律师听完长女士的叙述,向她初步阐明了自己的见解和思路。长女士请求郭律师为自己追回已付合同款,但经过分析和综合考虑,郭律师认为此案最有效率的解决方式还是协商。
鉴于长女士已就此事与中介公司沟通多次无果,如今由律师出面与对方公司交涉是最佳方案。郭律师认为,为了掌握事件走向和取得有利地位,必须有法有据,调查、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公安部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持《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也就是说,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而且该资质须向公安机关及工商机关进行备案。
于是,就长女士一案,郭律师在教育局网站上查询了相关信息。他得知,截至2012年3月6日,北京地区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机构共有71家,而那家中介公司并不在其中。
为了进一步核实此事,郭律师来到该中介公司所在区的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的工商档案。结果获知:该公司的档案中确实没有相关资质证书,并且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明确注明了“中介除外”。
通过调查,郭斌律师还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异地经营的行为。在工商档案中,该公司的住所地在东城区某大厦;而该公司与长女士签约的地点却在朝阳区某办公楼。
郭律师立即前往该中介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这栋楼明显不是正规的写字楼,一层木牌上标着零星几家公司的名称,但其中并没有找到该公司之名。按照该公司登记的门牌号寻到楼上,郭律师却发现门口没有任何牌匾,房门紧闭,整个楼道安安静静,丝毫见不到公司开门营业的景象。
另外郭律师发现,中介公司与长女士的合同中约定:如出现纠纷,“香港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但是经查询核实,根本不存在“香港仲裁委员会”这家仲裁机构。
交锋
指出中介有六大问题
2012年4月2日,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郭斌律师揣着起草好的《律师函》走进了这家中介公司。
由于长女士一事拖延时日已久,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已较为清楚,当郭律师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带他来到会议室。郭律师首先礼貌地陈述了相关情况,表明了自己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的立场。
随后,郭律师重点提出该中介公司存在以下6个问题:
第一,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畸高;
第二,交给长女士的合同里没有美国高中及大学名单;
第三,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香港仲裁委员会”根本就不存在;
第四,中介公司没有经过国家政府部门许可经营出国留学资质;
第五,中介公司存在异地经营的行为;
第六,中介公司上报税务部门所称去年收入才人民币2万多元,与事实不符,仅仅长女士的交费就大大高于这个数额。
结局
双方解约退回全部合同款
在事实面前,中介公司对自己存在的问题没有辩驳之词,转而承认自己的培训方案并不适合长女士的女儿,双方的确存在一定的矛盾,孩子不愿意上学他们也很着急。
郭律师再次申明解决问题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不要耽误孩子的前程。中介公司也表示自己从来都是本着积极友好的原则处理此事,愿意尽全力配合郭律师解决此事。
工作人员对待律师的态度和他们对待客户的态度可谓大相径庭。此时,郭律师也无意纠结于对方之前的做法而破坏现有气氛,本着有效解决问题的原则,他转达了长女士的相关要求。中介公司最终表示:即便郭律师不提出退款和解约,他们也会主动办理此事,定会给长女士一个满意的答复。
根据谈判结果,郭律师为长女士起草好了《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长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赴美留学咨询VIP合同》,中介公司向长女士退还全部留学咨询费。在郭律师的安排下,长女士来到留学中介公司,双方顺利地签订了该协议。
2012年4月27日,长女士收到了中介公司退回的全部合同款。小雅告别了并不适合自己的培训课程,也恢复了往日的开朗和乐观,继续为了自己去美国念书的梦想努力着。
律师提示
理智选择留学中介
虽然对于本案中的长女士来说,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像她一样为孩子出国留学而烦恼的家长们还有很多。郭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
第一,本着对自己、对家人负责的原则,选择提供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之前,务必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认对方具有相关资质,具体名单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上查询;另外,不要听信中介公司宣传自己的一面之词,签约前应做必要的市场调查工作,最好经多重渠道了解欲签约公司的信誉和客户评价,避免受到蒙蔽。
第二,对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关键内容要详加确认,比如中介费用、学校的名单、培训内容等,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实际要求。
第三,如果在接受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受骗、对方违规事宜,要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坚决维护自身权益,若自立救济不成,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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