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考办的规定,自学考试违纪处理分为:单科成绩作废、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各科成绩作废、一至三年不准报考、一至二年不准参与自学考试有关工作、取消参加自学考试工作资格、取消设考场资格、通报批评。
提醒:应考者违纪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应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科成绩作废:
(一)试卷上不写或故意乱写、涂改准考证号和姓名等栏目,在试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写上姓名、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二)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卷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在考场内吸烟、左顾右盼的;(四)开考信号发出前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不听劝阻的;(五)不按指定位置就座参加考试的。
二、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一年内不准报考:
(一)将试(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二)交头接耳,打手势、暗号、随意走动的;
(三)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
(四)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资料或答案、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
(五)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的。
三、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准报考:
(一)喧哗取闹,有意撕毁试卷、答卷、草稿纸,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应考者请人替考或为他人替考的;
(三)相互交换答卷,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或将自己答卷改为他人的;
(四)当次考试有两科以上(含两科)有“二”中所列行为的。
四、应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历次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报名点或考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二)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盗窃、抢劫自学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四)捏造事实、诽谤、诬陷自学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自学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提醒:工作人员违纪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自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且一年内不准参与自学考试有关工作:
(一)在监考中擅离职守,在考场内吸烟、闲聊、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经指出后坚持不改的;
(二)在阅卷、登分中违反规定私自向考生泄露分数的;
(三)对报名、制卷、阅卷、登分及考试组织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等工作中该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自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工作:
(一)考试期间将试题私自带出考场,或暗示应考者答题的;
(二)在监考中对应考者的舞弊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考试纪律很差的;
(三)考试期间错发考试试卷,造成泄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在阅卷、登分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更改考生成绩的;
(五)丢失、损坏有关考试工作尚未解密的资料、试卷或考生档案的;
(六)发现应考者有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故意隐瞒应考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自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资格:
(一)纵容、包庇应考者舞弊或为应考者舞弊提供条件,与应考者共同舞弊,为应考者出具假证明,伪造成绩及档案材料的;
(二)在阅卷中偷换、涂改考生试卷的;
(三)盗窃或泄露自学考试试题(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其他保密材料的;
(四)在试卷押运、保管及考场的保卫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诬陷、打击、报复应考者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应考者人身权利的。
考区领导不力或失职,对应考者舞弊现象制止不力,致使考试纪律涣散,发生三个考场(不在同一考点)有三分之一答卷雷同的严重舞弊事件的,取消设考区的资格。
以学校为单位的考点管理混乱,发生一个考场答卷雷同超过三分之一的严重舞弊情况的,取消设考点的资格。
委托单位、助学团体的违纪人数超过实考人数5%的,实行停考制度。
撤销考区、考点设考资格和停考专业的决定,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作出,报教育部自考办备案。
凡被撤销设考点资格的,如无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不得复考。被停考专业的委托单位、助学团体无有效的整改措施,不得复考。
考试期间河南省自学考试举报电话为:0371-3942809。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