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湖北小伙李明(化名),今年3月份考研通过中科院广州地球与化学研究所(下称广州地化所)的复试,在体检发现“疑似肺结核”症状后,李明被拒绝录取。他一纸诉讼将广州地化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请求法院判广州地化所录取其为该研究所2011级硕士研究生。
昨日该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称研究所的性质是事业法人,没有行政机关职权,原告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他还说,招生是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择优录取,成绩和身体状况都只是其中的考量因素,拒录李明不存在歧视原因。并且招生工作已经结束,即使法庭做出判决,补录也是不可能的。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
案情:考上研究生因体检报告被拒
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例因疑似肺结核而导致的被拒入学的歧视案件。昨日早上9时左右,该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李明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宣读行政起诉状。起诉状称,2010年10月10日,湖北青年李明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报考学校是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的石油地质学。在查询到初试成绩合格后,他于今年3月18日申请调剂到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并于3月21日收到研究所关于参加复试通知的电子邮件。3月30日,李明参与复试并通过,并于次日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体检。体检后,研究所的招生老师称体检结果为“疑似肺结核”,拒绝录取他。
之后,李明应研究所的要求,为进一步排查病情至广州市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于4月8日出具的诊断意见为:“疑似肺结核,病灶范围小,痰涂片结果阴性(不具有传染性)。”处理意见一栏写道:“可边治疗边工作。”李明将诊断结果和诊疗意见提交给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经请示后,仍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而拒绝录取,同时也不能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李明因此认为被告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研究所录取他为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2011级硕士研究生。
庭审焦点:
1.研究所是否行政机关?是否剥夺受教育权?
被告:考生已经参加工作,只是一名考生,不是“受教育者”
被告代理人称,广州地化所是中科院举办的科研机构,其性质是事业单位,不是原告起诉称的“由国家创办的高等院校”,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李明认为研究所侵犯其受教育权,该代理人称,李明已经参加工作,尚未被录取,只是一名考生,不是“受教育者”。即使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也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原告方则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研究所拒录李明就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律师还引用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等,证明侵犯受教育权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被告代理人则说,即使法院认定本案为行政诉讼,研究所作出不予录取的行为也不违法,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不予录取是否歧视肺结核?
被告:这种身体不适应从事地质研究
研究所代理人认为,李明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疾病“不具有传染性”。所提供的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的诊断证明书仅是职工请病假用的,证明效力较弱。“即使如此,原告的疾病肯定影响其他同学,且原告的疾病必须系统、不间断、阶梯式治疗。”代理人说。
此外,因为广州地化所主要从事地质研究,研究所的学生大部分时间要去野外和远海海洋进行科研考察,经常一出去就几个月,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李明这样的身体状况根本不能适应。研究所作出不予录取决定是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完全符合规定。
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李明的成绩和体检情况都属于应当录取的范围。律师还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认为研究所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招生政策,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而是搞“一刀切”,严重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在此辩论环节,法院也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需要在近日补齐。
被告:招生工作已结束,不可能再录
在庭审中,广州地化所的代理律师还说,研究所的招生录取是由国家统一进行,国家有严格的规定,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目前国家2011年硕士招生工作已经结束,录取名单已经决定,依法不能变更。“根据研究所的招录条件和要求,原告不符合录取要求,不可能在2011年对其进行招录,即使法律做出裁决,也不可能录取。”该名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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