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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如何监管学术腐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4

发达国家同样存在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现象,它们监管学术腐败的经验教训似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处置学术不端行为决不手软

近几年来,美国曾发生过多起学术不端行为。不过,与一些国家的研究机构处置此事遮遮掩掩相比,美国相关机构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前监管以及事后处罚上,基本做到了决不护短、决不手软,尽管尚无法完全遏制类似行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术界的公平、正义。

在美国,科研成果报告能否在知名科学刊物上发表,是评判该成果是否得到认可的重要标志。因此,专业期刊实际上是美国防止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重要关口。

在美国专业期刊发表的文章一般都要经过几道“关卡”才能与公众见面。以权威的《科学》杂志为例,《科学》杂志有一个专门的审稿编委会,由来自全世界的100多名顶尖科学家组成,他们负责审定提交到《科学》杂志各类论文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这些论文只有约四分之一能通过编委会的审查,然后由外部专家进行匿名评议。

此外,对“高风险”论文,《科学》杂志的审查工作异常谨慎严格。所谓“高风险”论文是指那些可能与人们的直觉相悖的科学发现,以及有可能引起媒体或政界强烈关注的、具有轰动效应的研究成果。“高风险”论文提交后,除常规审查外,还应额外再接受一层审核,如要求论文作者提供更全面的论文原始数据等。

不过,再严密的审查工作也不可能完全封堵住所有造假者,一些造假成果最终仍会被刊登,只是事后才被发现数据或结果有假。此时,美国相关机构处理造假者决不姑息手软。2002年的舍恩事件最具有代表性,被认为是当代科学史上规模最大的学术造假丑闻之一。

亨德里克·舍恩1970年生于德国,1998年正式加盟贝尔实验室后,先后与其他20多位研究人员合作,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一口气在几家全球着名学术期刊上发表十几篇论文,而且涉及的都是超导、分子电路和分子晶体等前沿领域,其中一些研究还被认为是突破性的。舍恩的成果产出率和重要程度,都远远超出大多数同龄科学家,被认为迟早会得诺贝尔奖。

但其他科学家随后进行的研究,却无法重复舍恩的实验结果。尤其令科学界怀疑的是,舍恩的很多论文虽然描述了一系列不同设备的实验,但部分数据看上去却一模一样,而这种数据本应是随机的。在接到有关投诉后,贝尔实验室2002年5月邀请5名外界科学家组成独立调查小组,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小组最终认定,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舍恩至少在16篇论文中捏造或篡改了实验数据。鉴于此,贝尔实验室将其开除。

美国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该机构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

按规定,一经认定从事了学术不端行为,造假者在一定年限内将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公众与卫生服务部设立的任何咨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任职。此外,造假者的身份信息将在研究诚信办公室网站上公示,以供查询,直到“刑满释放”,造假者的大名才会在网站上消失。

研究诚信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为此,研究诚信办公室采取的方针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家承担,但对于在调查过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日本:升迁标准不客观病根难除

2009年1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了原东京大学教授多比良和诚状告东京大学不当撤销其职务的诉讼请求。

2005年,多比良教授在美国科学刊物《自然》上发表关于控制遗传基因的医学论文后,被指出重要实验数据存在错误。东京大学成立校内调查委员会,对数据的可再现性进行调查。最后得出结论,由于多比良没有保留实验记录,论文数据无法重新得到验证。此后,多比良教授被解雇。

日本学术综合地位首屈一指的东京大学出现的这一学术丑闻,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日本诸多名校和研究机构都被揭露出学术作假和学术腐败的案例。

面对学术界“强劲”的不正之风,日本上至主管教育的文部科学省(简称“文科省”),下到各所大学,都建立起了一套防范机制。文科省主要从论文抄袭、篡改、盗用和研究经费不当使用两方面抓起。2006年,文科省成立的研究活动不正行为特别委员会公布了《学术不正行为对策》,其中明确要求,各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协会应制定实验观察数据、试剂的保存制度;还应设立接受学术腐败内部告发的窗口,公开窗口的联系方式;被告发的研究人员有义务自行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另外,建议各大学导入科研人员伦理道德启发教育,培养研究人员自律意识。

那么,作为具体科研单位的各大高校又实行了哪些措施呢?吸取多比良论文事件的教训,东京大学制定了《科学研究行动规则》,建立了对于被告发的不当研究人员进行预备调查、正式调查(包括临时封锁研究室和研究设备)、审理和裁定的制度。其他高校如早稻田大学、同志社大学等也分别实施了相关措施,保证学术监督的公平、透明。

除了文科省和各高校的“重拳出击”外,独立于日本政府的学术机构“日本学术会议”还从道德上对科研人员进行了约束。比如,在该组织制定的《科学者的行动规范》中,呼吁科研人员要“正直、诚实、自律;对所从事的研究的意义、对社会的影响进行积极的说明;积极参与本领域内研究人员的相互监察,避免研究经费的不当使用”等。

这些多方采取的措施自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日本学术作假和学术腐败的案件仍时有发生,难以根除。究其原因,也许可以从日本研究机构的升迁标准中找到答案。“发表论文数量、刊物知名度、被其他研究人员引用数量是升迁的重要指标。现在对科研人员的评价并不客观。竞争激烈导致的重成果、数量,轻过程、质量,将不利于日本科技的创新,”一位研究人员担忧地说。

瑞典:筹建统一权力机构严防学术造假

约10年前,记者曾就学术腐败问题采访过瑞典的学术界,接受采访的人士普遍认为,瑞典在这方面还算得上是一方净土。然而,时至今日,这里也不再那么纯净,抄袭剽窃等学术造假事件日渐增多,学术界的公信力也日趋下滑。为扭转这一势头,瑞典政府在学术界的敦促下,于去年年底决定健全机制,加大处置学术造假的力度。

根据瑞典高教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瑞典全国高校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2001年也就100余起,然而三年后则翻番,增加到了200多起,2006年时再度翻番,达到480多起。在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中,抄袭剽窃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

面对日益严重的学术造假现象,瑞典的处置机制却仍未能进行相应的调整,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据瑞典政府下设的瑞典研究委员会介绍,瑞典全国一直没有一个处置学术造假的权威机构,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置标准。瑞典研究委员会2002年设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负责处置学术造假问题。但这个小组仅根据各高校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调查,不作任何处罚决定,而且也不接受个人的调查要求或投诉。在成立后的6年多里,这个专家小组仅处理过8起学术造假案件,可见其作用之有限。为此,瑞典研究委员会去年年中决定撤销这个专家小组。目前,瑞典处置学术造假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各高校手中,各校处置的尺度也因校而异,有松有紧,惩罚的力度也相差较大。

近年来,瑞典学术界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呼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处置的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6月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在全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统一机制。

报告还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

瑞典政府已对学术界的呼吁和建议作出响应。教育和科研大臣拉斯·雷荣博里2008年10月在向瑞典议会提交的议案中宣布,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置学术造假问题。随后,他还指示瑞典研究委员会在这个机构正式成立之前暂代行使其权力,以加大处置学术造假案件的力度。

法国:通过制度建设营造严谨治学氛围

1998年,一向平静的法国科学界掀起了层层波澜,人们都在议论着“贝尔纳·比安”这个名字。他是一名比利时生物学家,1992年被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任命为雷恩实验室的负责人,开始对“肥胖基因”进行研究。

不过到了1997年,他团队中的两名研究人员突然找到当时雷恩第一大学的校长,称比安强迫他们伪造实验数据。但当事人却对这些指控全部予以否认。此后,健康与医学研究所随后进行的调查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批评,有人认为,该机构调查速度过慢,负责人有意包庇比安……

虽然这件事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结论,而且比安后来也离开法国前往了美国,但却带给了法国人不小的震动,使得很多人开始关注起这个科学领域的毒瘤———学术造假。

事实上,法国至今尚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各研究单位除了提倡加强行业道德教育,也只能通过制定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和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措施,规范科研工作。

法国打击学术腐败注重标本兼治,营造严谨治学的社会氛围。法国科技界的态度是,加强管理和法律制裁只是一种手段,提高研究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自律性,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鉴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正因如此,法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在学术研究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法规,各研究单位也一直提倡加强行业道德教育。

比如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就成立了科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教育研究人员尊重科学伦理,正确处理个人研究自由和对社会义务的关系,他们重视对科研人员的整体评价,避免研究人员因过度追求眼前利益而铤而走险。

法国另一个重要科学研究机构———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也在1999年成立了科学廉洁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书面申诉报告,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备案并开展相关调查。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委员会就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展开由浅入深的调查。

德国:学术造假问题由法律部门负责

在德国,对学术造假问题的处理由各联邦的法律部门负责。相关的造假不仅涉及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德国法律界及科研界人士普遍认为,学术腐败会侵害很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必须用法律手段严惩。

英国:学术监督主要依靠学者自律

英国的学术监督主要依靠学者自律。英国目前并没有像美国“诚信调查办公室”那样专门负责处理不正当学术行为的全国性官方机构,他们通常是由资助科研的基金会和各研究机构制定内部准则,自行调查不正当学术行为并作内部处理。此外,学术杂志也会参与对过错方的处罚。学术造假者被揭露后,不仅会在同行间声誉大跌,其科研资金来源也会成为严重问题,其学术生涯有可能就此完结。

其实,学术腐败五花八门,但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名誉、地位和金钱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杜绝学术造假就需要彻底铲除产生这种现象的土壤,营造严谨治学的社会氛围,这是任何道德规范或是法律法规都无法代替的。相关文章:代写!造假!作弊!留学生诚信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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