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通过“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可选择顶替“中国法制史”或“大学语文”课程。
说明:
1、通过“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或“司法鉴定概论”课程的考生,可顶替“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2、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课程的考生,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程。
3、通过“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全部4门课程的考生,可顶替“英语(二)”课程,也可分别顶替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同时参加“英语(二)”课程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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