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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颁发学校收外籍学生规定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4

:移民局长杜明戈于本月三日颁发一项备忘录通令,就全菲各级学校收受外侨学生事宜作出规定。

该备忘录通令详细说明各级学校接受外侨学生入学时应遵守之事项。

移民局长之备忘录通令列号ADD-01-021,其全文如下:

修订之共和律六一三号第九条(f)规定,菲律滨学校在接受就读于比中学更高学程的外侨学生注册入学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获得适当授权的有关菲律滨学校代表,应向移民局学生组提交一份获得批准之接受外国学生之申请书。

二﹑下列文件应随同第一项之申请表附缴:

A.(如属国立大学或书院)应提交向证券署注册之批证书,股份公司之协约书,规章及章程。

B.由菲律滨立案机构协会所挚发之立案证书。

C.向教育部高教署或私立教育局报备之课程或学术方案及

D.学校之计划书。

三﹑于接受提交之前述文件后,移民局学生组应对申请之学校进行一次现场勘查,证实其可信性。

四﹑于取得申请学校可信性之具体证明后,移民局长应于移民局现场勘查的三天后,发给准予接受外国学生之命令。

五﹑发予接受外国学生注册入学授权命令,申请之学校应缴纳下列费用:

A.接受外国学生入学授权令费用-一万元

B.法律研究费-十元

六﹑于发给接受外国学生授权令后,申请之学校应列入移民局之名单内。

七﹑接受外国学生入学授权令同时规定有关学校之获授权代表参加外国学生签证之讲习会。

八﹑在现场勘查时之所有旅费﹑膳宿费应由移民局支付,所有申请之学校被禁止向任何移民局人员提供任何招待费﹑津贴或任何形式之补贴费用,此一禁令亦包括餐饮在内。

此备忘录通令由移民局法规科于全国性发行之报纸连续两星期,每星期刊登一次后立即生效,附本送交菲大法律中心,作为遵照一九九七年行政令二九二号重新刊登之规定。

移民局长之备忘录通令影印本,送交菲华工商总会,要求本会转知有关学校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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