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浙江温岭52辆新校车撂荒农村近1年,甚至沦为公厕,这一消息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有人质疑、有人惋惜、也有人为52辆新校车今后的出路出谋划策。这一事情本身的前因后果、是非曲折,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但新校车之所以撂荒,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没有市场需求。作为一种市场化行为,相应的市场需求调查、可行性分析必不可少,否则风险也是难以避免。二是无法获得“校车使用许可”。抛开浙江温岭这一事情本身,从全国范围看,如何使“校车使用许可”既重规范又讲效率,确实有待在政策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逐步加以完善。
目前,各地对校车许可证的办理有一套严格的规范要求,从保证学生生命安全的角度看,无疑非常必要。但由于办证程序繁杂,时限过长,以至于在一些地方性的《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后,很多地方的校车许可证的办理一度出现停滞状态,其直接的后果是,给学校校车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也使得一些没有获得校车许可的黑车依旧泛滥,学生的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从规范管理的角度看,一味封堵并非良策,疏堵结合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在我国要不要发展校车服务,发展多大规模的校车服务,社会各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当前,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进行规范,其中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方便学生就读。尽管如此,在一些公共交通尚不发达的地区,校车仍然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既然校车有其存在的必要,严格规范校车使用就显得格外重要,毕竟学生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校车服务是人们的一个共同期待。
就“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核而言,单单依靠教育行政部门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校车使用许可”上,国家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虽然“校车使用许可”涉及多个部门,但如何加强统筹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同样至关重要。今年4月底,《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人大会议初审,其中,拟通过特区立法直接授权教育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颇为引人关注。按照《条例》的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后,分别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主体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校车许可的批准与否应当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审批主体的变化,是深圳“校车使用许可”改革的一个突破。依笔者的理解,这一变化的最大寓意在于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通过降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层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应当承认,深圳“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权由市级政府转变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这种做法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降低了“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层级,有利于在办理校车许可证时进一步缩短时限、提高办证效率;而另一方面,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不到位,把关不严,确有可能引发新的管理漏洞,甚至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这一管理职能的转变实际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校车使用许可”的标准不该有任何降低,程序也不该有任何弱化。毕竟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责任更加重大,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好校车入口关。从一定意义上讲,“校车使用许可”既要重规范也要讲效率,实际是对校车管理提出了一个新的更高的要求。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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