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耳机探测仪(部分防作弊设备)
手机信号屏蔽器(部分防作弊设备)
考生身份证识别器(部分防作弊设备)
无线电监测车(部分防作弊设备)
■当前,高考作弊的主要特点为高科技化、集团化、职业化、内部化。
■多部门合作的防控机制、“亮剑”考场的高科技防弊技术、被全方位监控的标准化考点、记录作弊行为的诚信档案、渐趋严厉的事后处罚……共同织就了高考作弊防控网。
■防范舞弊与代价适度如何平衡,考务人员的监管难题如何解决,铤而走险背后究竟是何种利益驱动,都是这场魔道之争留下的思考。
手持伪造准考证和指模,如电影情节般冒充高考考生走入考场,或等待考场内传出的试卷题目,充当场外答题“枪手”——6月5日,18名准备赴河南以此方式进行高考舞弊的大学生及1名组织者,在济南落网。5月29日,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成功端掉一处倒卖非法无线电器材的窝点,犯罪嫌疑人贩卖的正是供此类“枪手”使用的各种“作弊神器”。
“作弊”与“反作弊”,可以说是每年高考前后的热词。近年来,高考作弊呈现出什么样的新特点?各地又有何种防控之道?在这场魔道之争中,到底该如何既方便学生又确保公平?希望用作弊改变人生的价值逻辑,又留给我们何种反思?
高科技时代的考场“魔招”
“小小的投资,将改变你的前途,辉煌人生将从这里开始。”“专业替考,过二本线8000元,过一本线15000元。”“纽扣摄像机,体积小,便携带,一般试卷的字体都可以看清晰。”“发射器加作弊橡皮一套3200元,有反探测功能。”高考前夕,记者在网上搜索“考试器材”,很轻松地通过网页上留下的联系方式找到卖家,得到了以上信息。
在搜索“高考助考”等关键词时,记者发现,网络上信息量最大的,便是一些五花八门的“助考神器”:显影碳粉、透视眼镜、针孔摄像机、无线耳机、隐形钢笔……
“你要是以为现在作弊还靠传纸条、打小抄,那你可就落伍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考生家长告诉记者,这是他从孩子那里听来的,高考前夕,他还真在孩子学校外的电线杆上看到了出售高考作弊器材的小广告。
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中心副主任兼二处处长高升表示,近年来,高考舞弊的主要趋势和特点,首先就是高科技化。
“例如,电子作弊笔,其外形与普通钢笔无异,但是笔的前端配有红外装置,可识别英语单词并将其翻译成汉语。”高升说,“还有使用‘隐形墨水’的‘神奇笔’,在纸张上写字后肉眼看不出来,只有用笔身末端的专用灯光照射才会显现出字迹。此外,还有可以放在耳朵里的黄豆大小的无线耳机,可以接收答案的作弊尺子、作弊手表,可以偷看后座、旁座试卷的作弊眼镜,可以装在眼镜或纽扣上的针孔摄像机,可以用无线电发送答案的作弊电台,等等。”
记者发现,各类作弊器材中,当前卖得最火的就是纽扣摄像机、作弊电台、无线耳机、带LED显示屏的文具等。6月3日,记者通过QQ联系上了一个声称销售各种考试设备的卖家。卖家力推此类产品,声称,作弊笔和作弊橡皮买的人比较多,可以在考场里通过LED显示屏接收场外传来的答案。用耳机的也比较多,价格相对便宜。
记者了解到,这些高科技装备在考场上“大显神通”,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考生通过针孔摄像头从考场中拍摄试题,通过身上的无线电传输设备将试题传出考场;第二步,考场外同伙收到试题后由专业“枪手”立即作答;第三步,“枪手”通过作弊电台朗读答案,或把答案输入电脑,压缩发射,考场内的考生用隐蔽型耳机或LED作弊橡皮等显示器材接收答案。
近几年,被公安部门破获的作弊器材销售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在售卖这种器材或服务,影响恶劣。今年高考前夕,教育部明确表示,将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在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对高考作弊行为“零容忍”。
“高考舞弊的集团化特征也越来越明显。”高升告诉记者,舞弊团伙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而且团伙内的分工越来越精细。以2013年高考为例,考试机构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共打掉“助考”犯罪团伙8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43名,收缴无线电作弊器材2700余套。
职业化是高考舞弊的另一特点。高升说,高考被一些不法分子视为有利可图的“唐僧肉”,通过高考舞弊来获取非法利益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固定职业和生财之道,形成了黑色利益链。近年来被揭露的一些大规模集体舞弊案,背后几乎都有“职业舞弊者”的身影。就在高考前夕,记者联系上一个提供替考服务的卖家,该卖家声称“常年提供替考服务”,且服务流程化:“提供资料,帮忙找枪手,支付首付50%,安排见面,见面满意,参加考试,成绩出来,支付余款。”
“内部化也是当前高考作弊的特点之一,如极少数考务工作人员考前窃取试题进行贩卖。”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副研究员罗立祝说。对此,有研究者表示,因为存在地方利益,个别地区在高考中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曾出现过教师、校长在监考过程中集体“助考”的情况。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湖南嘉禾一中高考舞弊案、吉林松原市高考作弊事件等,都有内部人员参与,这种现象应坚决予以打击。
史上最严的反舞弊之道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小陶是辽宁省某高中的高考考生,6月7日,他一来到考场,就见识到了这样的阵势:校门外有黑色特警车和无线电监测车、考室门口有金属探测器、黑板左上角有监控摄像头、教室里有手机信号屏蔽器……
这些高科技器材样样都是防弊利器。例如,无论手机等含有金属成分的作弊工具多隐蔽,只要考生携带入场,在金属探测器的监控下都无所遁形。无线电监测车则可监控方圆1.3公里内的所有无线电信号,一旦发现可疑信号,将立刻采用压制设备进行点对点压制,仿若“空中警察”与不法之徒展开“看不见的较量”。
在小陶感受着谍战片般的氛围时,全国各地考场里的高科技反作弊设备也在各显神通:在福建,考场上的二代身份证识别仪严防替考。在山东省济宁市,每个考场都配备了微型耳机探测仪,严防考生利用微型耳机作弊;一种名为“监考大师”的仪器也粉墨登场,监考教师只需把仪器放在口袋里,但凡考场内有耳机信号等,便会自动发出警报。在一些地区,考场还设置了指纹识别仪、人脸识别和虹膜识别技术等,对考生进行身份鉴别,电子探测狗等无线电侦测设备则用来发现并阻断作弊信号。各地的防控手段堪称史上最严。
高科技仪器“亮剑”考场仅是反作弊应战的“冰山一角”。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严肃处理考场腐败”、“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据高升介绍,治理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机制已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成立了教育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保密局等多部委共同参加的“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密切协作”,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与此同时,《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也已经出台,力争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最小范围、最短时间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近年来,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也纷纷创新机制,打出反作弊的“组合拳”。
在这场反作弊大战中,可谓考前考中全程有战场、处处是战场。
高考前夕,各地变被动防御为主动出击,将高考反舞弊战线前移,纷纷开展考前大排查,重点打击作弊器材倒卖行为。
人员防弊是关键。高升告诉记者,今年高考前夕,不仅加强了对高考命题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还特别对巡考人员和监考教师进行了反作弊专项培训,并且加强了内部监管,例如,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记者了解到,以福建为例,参加培训的考务人员便达3万人左右。
高考前一个星期,小陶签署了一份神圣的考试诚信承诺书。这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形式,还意味着若有高考作弊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教育部规定,从2007年起逐步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对考生在普通高考等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在按国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供高等院校、招生单位和用人部门查询。
随着高科技舞弊技术的不断升级,考场的设计也充满了高科技气息。
小文是一名福建考生,一走入考场,她便看到了监控摄像头。不过,她并不知道,这个考场的防弊技术含量不仅如此——试卷进入保密室后,便被全省联网的“视频指挥系统”和“巡视监控系统”时时监控,试卷分发场所、考务室、主考室、考场通道、考场等也被监控设施全面、全程覆盖,全省10651个考场的视频监控录像,都可以被专门人员回放审看。
小文走进的,便是标准化考点。标准化考点是利用数据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集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考场作弊防控系统、考试综合业务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五大功能为一体的考试指挥、管理、巡查体系。截至2012年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25个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标准化考点1.2万个,覆盖考场数达46.9万个,全国3000多个保密室全部实现网上监控。
近年来,对高考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越来越大。2012年,经修正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最高可被暂停3年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同时考生违规情况将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已经入学的作弊考生则将被取消学籍、予以清退。对于大学生替考者,该办法规定,由所在学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魔道之争带来何种思考
高考作弊为何屡禁不止?提高反作弊实效并实现人性化“护航”的方法何在?
2014年高考第一天,成都八中考场外出现了惊险一幕。据成都商报报道,黄女士的女儿早上匆忙间穿了带有金属拉链的衣服前来赶考,因考试规则中建议考生尽量不穿戴带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该考生无法进入考场,惊慌失措的家长在众人提醒下,才在慌乱中替考生去超市买来了新衣服。
如何既保证高考公平又方便考生?高升表示,在坚决反舞弊的同时,也要处理好严格管理与以人为本的关系、防范舞弊与代价适度的关系。
文胸不能带金属钢圈,裤子不要扎皮带的款式,鞋子最好是塑料凉拖……这是某地高三老师总结出的高考“穿衣宝典”。一位女考生的妈妈说,为了让孩子顺利通过安检,她把孩子所穿胸罩的金属扣抠了下去,用线缝上了。考生家长李女士表示:“虽然高考公平很重要,但每个孩子都应被尊重,尤其是女孩子在一些检测中不太方便。连在刑事司法中都要无罪推定,难道就没有更人性化的方法?”
“进行与考生身体相关的检测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执行者对考生进行检测要合理适度。尤其在学生答题过程中,在考场里手持检测器材的老师,更不能滥用权力,以免影响考生发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说,“其实,严格防范高考作弊与尊重每一位考生看上去是一个悖论,但若进行一些方式创新,相信还是可以同时实现的。”
记者发现,今年高考中,一些地区已经对此做出了一定尝试。比如,广西考生考前接到了这样的温馨提醒:“如果金属探测仪发出了报警声,不必紧张,考生只要出示相关金属物品,能做出合理解释,检查人员不会刻意为难。”在湖南,高考前一天的下午,考场对安检工作进行了演练,让考生熟悉安检流程和要求,调整心态,提前适应。
反作弊的技术水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高升告诉记者,美国的ACT、SAT考试,可以通过后台的数据监管软件对考生答卷信息进行筛查,一旦出现数据异常,该软件能够及时发现并生成“相似度报告”,供有关部门复核。此外,机读卡阅卷查重软件也有类似功能。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尚处于研究阶段,对雷同卷的判定主要依靠专家组以人工方式比对研判,国外的做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要在考试各环节中加大对考务人员的监管。”罗立祝说。对此,有研究者表示,无论多么先进的监控技术,都离不开人的操作,怎样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全程监控始终是个难题。就考场内高科技作弊的个体行为来说,大多数情况监考老师能够发现,管与不管只是主观问题。这背后涉及监考老师的责任心,也与地方利益分不开。对此,北师大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表示,打破高考中的地方利益根源是关键。
违规惩处不力,是高考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些研究者的共识。罗立祝表示,高考舞弊的处罚显得过于宽松,少数考生敢于侥幸冒险不足为奇。高升说,我国全国统一教育考试规模庞大、功能重要,但建国后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
铤而走险背后的驱动力更值得反思。“高考舞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高考能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现实利益回报。高考与个人的文凭证书、就业、收入、声望地位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一种高利害的考试。”罗立祝说。
因此,余雅风表示,治理高考作弊行为绝不是仅仅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的,背后有着深刻且综合的原因。中国单一的人才评价体系,唯学历的用人机制,甚至只看重升学率的对学校、地区的单一维度评价方式,都需要改革。
在21世纪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要改变高考成绩在升学录取中的“唯一性”地位,尤其是重点大学在评价、录取学生时,高考成绩只应占一定的权重。在国外,高校实行自主录取,学生即使获得好成绩,但其他方面表现不佳,照样不会被大学录取。而且,国外高校宽进严出,达不到标准者将无法顺利毕业,这也是国外升学考试中作弊学生较少的原因之一。
余雅风表示,高考作弊屡禁不止与社会大环境息息相关。例如,虽然教育部已经在推进考生诚信档案的建立,但整个社会形成比较完备的信用系统还有待时日,社会风气的改善也非一日之功。(本报记者俞水)
观点
治理高考作弊的法律视角
虽然我国各种国家统一考试规模庞大,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对作弊行为进行规范。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与考试作弊相关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统考的试题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刑法》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保密法》则对不同秘密的等级做了规定。行政法规则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第二层次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层次是地方性立法与制度,例如《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层面专门立法的现实,北师大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表示,当前只能对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大但不属于泄密的作弊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而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仅是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仅能在教育部门内部使用。
而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身来看,余雅风表示,作为较低层级的规章,该办法没有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形成有机、系统的契合,对于不同主体如校长、班主任、教师、学生的行为界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比如,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行政技术人员的校长、教师,其作弊行为到底是被界定成组织作弊,还是怠于行使职责等,认定与处罚依据不清晰。
同时,有专家表示,销售各类作弊器材的卖家在网络上招揽顾客,提供作弊交易信息的平台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环节往往成为法律真空。对此,余雅风表示,网络平台上销售明确标明考试作弊用途的器材,第三方平台应负有一定责任,当前这方面的监管存在不足。
余雅风建议,应通过立法,确立不同主体、不同作弊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在部门规章层面也进行更有操作性的界定,使得作弊行为整个链条上的各个主体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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