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
失责父母将被剥夺监护权(立法进行时)
张 洋 陈卓忻
前不久,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在北京举行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备受关注。
“近年来,闲散、流动未成年人和单亲、服刑人员家庭未成年子女及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榕说:“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单亲、离异、服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及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管教的孩子,长期缺乏关爱,极易形成不良行为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会上直言,“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如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亲生母亲虐待女儿致死案等,暴露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存在严重缺失。”
为解决不监护、监护不当等问题,由中国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建议稿)》不仅进一步规定了父母监护的法定责任,还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发现和制止,很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是可以避免的。”中国法学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发生吸烟、酗酒、旷课、弃学、夜不归宿等。
会上,父母因外出务工等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也受到关注。为此,修改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委托监护的规定,明确父母应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所在学校和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程序,由后者负责联系受委托监护人。同时,父母有义务与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留守未成年人集中地区,政府应设立托管机构统一提供帮助。
如果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么办?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与会代表认为,应进一步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华表示,“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同时,出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考虑,修改建议稿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此类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学校、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请求保护。“接到保护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有兜底责任。”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指出,应将监护干预对象从流浪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困境未成年人,为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社会保护服务。
此外,黄尔梅在会上还透露,为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民政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拟于今年出台指导性意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干预与司法裁判衔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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