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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之一:为何要为教师职业行为设底线-中国教育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4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之一

为何要为教师职业行为设底线

■劳凯声

为了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什么要出台这部规范性文件?它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性质、特点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需要等一系列问题有关。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性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是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应予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是对教师应以怎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操守去做好本职工作所做出的道义性规定。

一般而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规范之处在于它的专业性和公务性。

在我国,教师职业的专业性由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而被人们所关注,《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了教师职业的性质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而改变了教师这一群体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国家干部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使教师群体的职业行为发生了变化。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是由教师职业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一种职业性质,表明教师职业是一种必须经过专门培养和培训才能胜任的专门性职业。由此可见,专业性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具有特定的、不可替代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才得以实现,因此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征具有公务性质。《教师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其相当一部分内容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因此,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强制性和公益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当然,教师活动的这种公务性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相比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由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精神领域中具有高度创造性和个体性的活动,在许多情况下要由教师个人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行动,因此公务性质和专业性质并存是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基于这种理解,必须对教师的职业行为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依据其专业性、公务性特征,具体规定教师职业不同性质的道德行为要求。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与联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其他社会道德规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是知识、技能、文化、价值的传承者,对一个人的成长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人们对教师职业有着更高的道德要求,即要求教师应信守教师职业所必须坚持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以自己的良知和自律影响学生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助推社会的进步。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该道德规范在性质上的复杂性。任何社会,为了保证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都要通过各种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必要的约束。这些规范包括道德的、法律的、行政的、宗教的、行业的、组织的等等,最终共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一般而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影响和约束教师的职业行为的,因此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道德规范的典型特征,主要表现为一种以自律为主要特征的社会规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又具有其他社会规范的某些性质,因而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方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的制约机制。自律机制是他律机制的基础,他律机制是自律机制的保障。教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一般属于自律机制,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为实施规范所采取的措施则属于他律机制。从保障规范有效实施的角度来看,他律机制应包括学校实施机制、教育行政实施机制、司法实施机制和其他实施机制等。

三、对违反师德底线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厘清职业道德对教师行为的倡导性要求和禁止性要求,明确列举需要加以处理的违反师德的行为,既是对目前社会普遍反映或反映强烈的师德问题所作的回应,同时也为教师职业行为设置了底线。从现实来看,近年来我国师德领域发生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各地虽然对这些现实问题做出了及时处理,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由于这些规范层次效力低、差异大,在教师职业行为的调整方面产生了不少问题。为此,有必要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及处理方式加以统一规定,以达到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和保障教师权益的双重目的。

当然,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和救济等不同方面。其中,处理是指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奖惩等人事处理决定的一套规定,是教师道德规范实施的主要内容。保障是指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为了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障其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及制度,它强调的是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救济是指教师不服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所做的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决定所能够采取的措施,强调对教师权益的救济。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构成师德实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促进规范的贯彻实施,应当从处理机制、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三个方面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机制。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中国教育报》2013年12月2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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