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天津研究生施行新的奖助学金政策,以保证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研究生能够更好地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生活补贴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天津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高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25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于节假日的前1日发放)。
另外,按照《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天津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市财政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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