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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公布举报电话严防作弊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6

10月17日,北京市自考办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区县自考办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防考试舞弊事件。

从10月22日开始连续两周周末,将有近20万自考生走进北京自考考场。考生多,考点、考场多,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市自考办已组织召开了全市组考会议,要求做好保密、监考等工作。

全市19个区县自考办(包括燕山)也陆续召开会议,要求各考点做好组考工作,各民办学校、助学点做好考前教育,要求考生诚信考试。各区县自考办还与本区县内助学单位签订责任书,严防集体舞弊。与往年一样,各自考助学单位也对本校学生进行了考前教育,要求考生遵守纪律,诚信考试。京海研修学院专门印发了通知,贴在各教学点、教室显眼的地方,对学生起到警示作用。他们还编写了遵守纪律歌:广泛宣传到位,认真学习落实,考生人人皆知。中国管理软件学院教务长赵纲说,考前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是学校例行工作,这次也不例外,学校平时无论大小考试,一概严肃处理作弊。他说,学校一贯主张“反作弊态度明确,处理严厉及时”,如果学生敢作弊,不仅市自考办要处理,学校还要开除,绝不留害群之马。连续两年,中国管理软件学院都没有出现作弊考生。

市自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考试期间,将把防范和遏制利用手机等现代通信工具舞弊作为考风考纪头等大事来抓。市自考办将组织多个巡视队伍,从始至终,加强巡视、监管,严防作弊事件的发生。

从即日起,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开通举报电话:62111872,直到考试结束,考生如发现身边考生有作弊倾向、准备作弊,或者在考场上作弊,都可拨打这部电话。市自考办有关负责人希望全体自考生与市自考办共同努力,杜绝作弊,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北京自考多年的良好声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自考有关的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

考生有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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