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财政部门获悉,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对本市研究生施行新的奖助学金政策。
据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市财政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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