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下发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河北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全日制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原收费政策。
此外,自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起,各单位对通过研究生考试的学生组织复试时,不得收取研究生复试费(含面试和笔试)。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由举办高校参照省外同类标准并依据办学成本确定。
根据通知,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各单位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河北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本省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体系下每人每年将获得不少于24000元的生活资助。学业奖学金也将覆盖大部分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高奖励额度达到18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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