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方面,《通知》规定审计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建筑学硕士、出版硕士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8000元;公共管理硕士、金融硕士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8000元;工商管理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4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可在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天津市各高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情况自行确定。天津市各高校可按照相应类别研究生学费标准规定,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教育培养成本以及生源状况等因素提出学费标准意见,经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天津市各高校在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时,可收取研究生复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90元(含硕士生和博士生)。
在学费管理方面,《通知》规定: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天津市各高校应按照规定,持经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和天津市财政局审核的《天津市高校(科研机构、党校)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类银行账户开设必须经过财政等部门审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加大对经费筹集、支出等信息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天津市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必须注明研究生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将经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降低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天津市高等学校今后若新增研究生专业或教育培养成本确实变化较大,需要重新制定学费标准时,应于招生前一年的11月30日前,由天津市市教委根据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财政局审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时,应于招生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向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申报审核。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一律不接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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