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潜江小伙阿剑,刚刚在上海一所知名高校念完研究生。本月初,他与武汉一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不久,他又选定了上海一家企业。在与前一家单位解约的过程中,他付出了3万元违约金的代价。
阿剑是交通专业研究生,明年毕业。今年11月,他和其他同学一样开始求职。11月中旬,他参加武汉一家大型交通设计单位的面试。直到当月底,这家单位都没回音。阿剑的女朋友希望他能留在上海,阿剑又向上海一家企业投了简历。
本月初,武汉的单位通知阿剑,愿意与其签订就业协议。阿剑求职心切,于6日与该单位签约,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3万违约金。
8日,阿剑又收到上海企业的回复,也愿意和他签订就业协议。经过考虑,阿剑决定放弃武汉的单位,选择上海那家企业。
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高校就业处仅向毕业生提供一份《就业协议书》。若要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需与前签约单位解约。
25日,阿剑找到武汉的单位提出解约,对方坚持收取3万元违约金。为了顺利与上海企业签约,阿剑无奈交了3万元,才拿到解约函。这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称,阿剑占用了单位的用人计划,按约支付违约金是应该的。
记者就此咨询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名负责人称,阿剑与武汉这家单位尚未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在就业协议中附带违约金,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逸萍认为,双方的就业补充协议,类似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合同法,违约金的设定应有一个合理标准。如果太高,法院有权酌情裁定。该案例中,学生作为履约能力较弱的一方,3万元的违约金明显偏高。
钱逸萍同时提醒即将走上社会的大学生,要增强契约意识,尽量避免草率约定带来的不利后果。
阿剑所在学校就业处相关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对3万元的违约金表示震惊,并就此向毕业生发出警示,避免类似纠纷。
编后:毕业生先签一家单位保底,遇到更好的时,不惜支付违约金毁约。这样的事并不鲜见。笔者认为,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先就业再择业”观念已逐渐被大学毕业生所接受,他们更加理性和现实。
此外,如阿剑一样,违约后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责任,该付的违约金也支付,这是学生们勇于担责的表现。
不过,违约事件归根到底还是对社会契约精神的背离。它打乱了用人单位的人才计划,也占用了他人的签约机会。
要解决“骑驴找马”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学校要让学生尽早树立发展规划,而不是到求职时才临时抱佛脚;二是企业不妨大三就入校招聘实习生,让大学生提早熟悉企业的岗位、环境,以避免大四时学生草率签约又毁约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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