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记者10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按照新细则,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省自考办定于每年3月、9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按规定,凡符合规定可免考的课程,考生可不再报考,但应在首次报名后,向市、县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课程免考申请表;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1份。自考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1份。
根据规定,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已办理过免考手续的课程,因应考者改报新专业,原已同意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该课程的,则不予免考;在外省考点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可向当地自考办办理免考手续。
2007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21日至22日举行,我省有12.2万人报考。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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